租賃專法上路 提前解約要舉證

租賃專法上路 提前解約要舉證

出版時間:2018/04/27 17:54
租屋需求量大的雙北市,許多屋主手中有空屋,但並不缺租金收入,因此租稅優惠的吸引力是否足夠仍有待觀察。資料照片

被稱為「租賃專法」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即將於6月27日上路。內政部26日在部務會報通過訂定「施行細則」,是《租賃條例》的第1個子法,明確規範提前終止租約的要件、租稅優惠的認定方式,以及租賃住宅服務業設立程序及業務規範等。但專家認為,租稅優惠的吸引力仍有待觀察。

為了希望房東和房客能在訂約時,針對如何解約先講清楚,避免濫用《租賃條例》得提前終止租約之規定,明定不論房東或房客想提前終止,都必須舉證。例如房東因為都更,要請房客提前搬走,必須提出「拆除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免請領拆除執照證明」。房客若以需要長期療養為由提前終止租約,則應提出立案醫療機構開立「療養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

另外,租賃住宅服務業包括包租和代管兩大區塊,意即承租下來轉租出去,形同二房東的包租業,以及代收租金、協助管理的代管業,從業人員都稱為「管理人員」。並且明定外國人,例如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外國留學生、依親或永久居留者、受延攬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等,都有資格從事。

為鼓勵房東釋出閒置住宅,也為了租賃市場能走向穩定,以減免稅賦方式鼓勵長期契約,若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管理1年以上,包括租賃契約及委託服務業契約均應達1年以上,享有租稅優惠。至於每屋享租金所得稅的優惠,則是以戶政機關編釘的個別門牌認定,若無門牌就依房屋稅籍登載範圍認定。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認為,《租賃條例》明確規範租賃關係以及租賃產業的相關規則,對於房東及房客而言確實比較有保障。但租稅優惠的吸引力是否足夠,則有待觀察,尤其租屋需求量大的雙北市,許多屋主手中有空屋,但並不缺租金收入。另外,許多屋主怕出租麻煩,因此未來在導入租賃服務業時,到底能帶給屋主多少便利性和信任度,也需要租賃業者的強力宣傳及服務保證。(崔雅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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