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試營運前應先辦妥稅籍登記嗎?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規定大不同!!

許多人喜歡開店當老闆,以手搖飲為例,113年被稱為史上最熱的夏季,人手一杯手搖飲已是街頭常態,手搖飲品牌更是如雨後春筍般創立,就有民眾來電詢問,想透過試營運試試市場水溫並炒熱氣氛,一定要先辦妥稅籍登記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當民眾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時,不論是否屬試營運,皆應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另如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將可能被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亦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僅透過網路銷售,未開設實體店面,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起徵點時,民眾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否則亦會與開設實體店面之營業人一樣,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開立實體店面營業時,務必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世安利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 廖小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10-25 

 

跨境電商或網路電商一樣須依法稅籍登記、公司登記

網拍事業需設立公司/行號的條件
1. 每個月營業額低於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不必立案登記無須課徵營業稅,惟全年網拍所得需就所得部分申報營利所得,若未設帳且未保留相關憑證,則比照一時貿易之盈餘以純益率6%計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2.每月銷售額多於8萬元但未達20萬元,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不必成立公司(行號)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以個人名義(或網拍帳號名稱)登記。賣家只要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營業稅。另,亦須就國稅局核定之全年銷售額以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3.如果每月銷售額高於新台幣20萬元,則須成立公司或行號。營業稅率為5%,二個月申報一次。除了兩個月申報一次的營業稅,至於一年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則視其經營型態為獨資、合夥之營利組織或公司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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