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公證v.s不公證

在台北租屋公證的注意事項

一、為何需要租屋公證

在台北租屋,公證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步驟。首先,我們來看看公證的好處是什麼,以及不公證的比較對房東房客有何差別。

公證租賃契約對於房東和房客都有許多好處。首先,公證可以保護雙方的權益。公證過的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可以作為法庭的證據。此外,公證也可以防止欺詐,因為所有的條款和細節都會被記錄下來。

相比之下,如果租賃契約沒有公證,那麼在發生糾紛時,將很難證明契約的內容和條款。這可能會導致房客或房東的權益受損。此外,未公證的契約也可能使雙方更容易受到欺詐。

因此,無論您是房東還是房客,都應該考慮在簽訂租賃契約時進行公證。雖然這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和費用,但考慮到它可以提供的保護,這是非常值得的。

一、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之效果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二、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之請求手續

(一)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2.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5.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所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三)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並備影本1份存卷)、房屋稅單(須最近1期,並備影本1份存卷)。
(四)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或商業登記抄本正本等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之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六)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公證或認證。
  2.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七)前項5.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請勿縮印),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3. 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表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八)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所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九)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三、有關租屋公證的費用

公證費用標準表 2001年4月23日起實施

租約公證費用表
租約公證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    表列條文號次依據:公證法

  房屋租賃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 計算標準(一):總租金+保證金
  • 計算標準(二):房屋課稅現值+保證金
  • 二者取其高來計算公證費用
  • 舉例而言: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萬元、保證金4萬元的房屋租賃,房屋課稅現值為85萬元,依照
  • 標準(一):每月租金2萬╳一年12個月+保證金4萬=26萬元
  • 標準(二):房屋課稅現值+保證金=85+4=89萬元
  • 二者取其高,即採取標準(二)=89萬元計算公證費用,而公證費用為4,500元(請參考公證費用標準表,50萬至100萬之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之欄位)
  • 土地租賃、房屋無償借用或土地無償借用之公證費用計算亦同(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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